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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Monster KPOP Concert in Taipei」

活動說明

凡於活動期間於指定通路單筆購買MONSTER® ENERGY能量飲料/ULTRA超越能量飲料355ml任二瓶或四入組一組,簡訊回傳『Monster+發票後8碼數字』傳送至83811,立即抽2019 Monster KPOP Concert in Taipei門票兩張,回傳簡訊就有機會立即中獎!(此為系統隨機抽出,兌獎需紙本發票,請務必於購買商品時告知店家印出紙本發票及明細,存載具不予兌獎)

活動期間

2019/02/13至2019/03/13
(簡訊傳送抽獎期間:2019/02/13 00:00至2019/03/13 23:59止)

※活動費用

本活動僅適用以手機編寫簡訊參加,本活動簡訊登錄無需收費,行動業者會向傳送簡訊用戶收取接收系統簡訊回覆費用每則5元 (包含未中獎/中獎通知簡訊告知),簡訊費用將於次月電信帳單中收取。
※維護抽獎活動之公平性,每支手機門號以參加30次為限。參加者成功傳送簡訊至83811後,將會收到一則抽獎結果通知簡訊,每則簡訊僅可登錄一筆發票號碼,每張發票僅可登錄一次,每張發票僅有一次中獎機會,重複登錄無效,且發票號碼一經登錄後,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取消或刪除。
※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台灣大哥大/亞太行動/台灣之星電信月租型用戶皆可參加;除遠傳預付卡門號外,其他預付卡門號恕無法參加。

演唱會資訊

演唱會日期/時間:2019/03/28(四)19:00 (18:00開放入場 / 預計21:30活動結束)
演唱會地點:台北小巨蛋

指定通路/活動門檻

1.便利店通路:7-ELEVEN/全家便利商店/OK超商
活動門檻:購買MONSTER® ENERGY能量飲料355ml /ULTRA超越能量飲料355ml任二瓶
2.量販店通路:家樂福/愛買
活動門檻:購買MONSTER® ENERGY能量飲料355ml 二瓶或四入組一組

指定包裝

MONSTER® ENERGY ULTRA超越能量飲料355ml
MONSTER® ENERGY能量飲料355ml

活動獎項

2019 Monster KPOP Concert活動門票*2張(市價:NTD$ 3000/張*2張),共35名
(演唱會全場對號入座)

獎項說明

1.演唱會門票參考市價以演唱會主辦單位Eaglelife、 藝能娛樂國際ape ( https://www.facebook.com/ArtPowerEntertainment/ )公告為準。演唱會門票為指定日期及區域座位,恕無法變更。得獎者須依照演唱會主辦單位公佈之指定日期攜帶相關有效之演唱會門票入場,演唱會日期如有任何更改,由演唱會主辦單位公告為主,本活動不再另做任何公告通知。主辦單位保留更改送出的門票場次之權益。
2.因演唱會為固定演出時間及地點,建議中獎者及早依照台灣猛事特能量有限公司官方網站( https://www.monsterenergy.com )公告之活動指示,於兌獎期限內完成兌獎。尚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將以限掛的方式寄出演唱會門票,逾期兌獎之消費者視同放棄兌獎資格。
3.運送地址請詳細填寫,因地址或個人相關資料不完整,導致贈品無法寄送、投遞不成功、退件、無人簽收、無法聯絡得獎者等因素,因而無法如期收到贈品而延誤演唱會時間,不得要求主辦單位補償,主辦單位對於任何不實或不正確之資料亦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4.主辦單位不負責前往之交通安排及住宿費用,有關開支或費用由得獎者自行承擔。
5.演唱會門票認劵不記名,如事後因個人因素遺失,得獎者同意主辦單位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亦不再另行補發。

中獎名單公布

於2019/3/21統一公布在Monster網站

獎項寄送時間

請得獎者於2019/3/15前完成兌獎,獎項會在2019/3/22前寄出!

兌獎說明

1.中獎發票必須是於活動期間內(2019/02/13 00:00至2019/3/13 23:59)於指定通路所開立且須清楚辨識有購買MONSTER® ENERGY能量飲料/ULTRA超越能量飲料355ml 任二瓶或四入組之發票,若發票上無購買項目,需另附購買明細。得獎者須將【中獎發票正本】(需有可清楚辨識指定通路及內含購買活動商品之明細內容),手開、內容模糊無法辨識、影印之發票將視為無效),以供中獎後提供主辦方審核。如以電子載具儲存發票的消費者,請記得跟店家索取電子發票紙本正本,若幸運中獎才能符合領獎資格,如為電子發票未列出購買商品明細者,中獎者須登錄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http://goo.gl/FujhRD)查詢所登錄發票之交易明細表,或掃描發票上的QR code將其所顯示之購買明細列印,作為兌換作業之依據。
2.得獎者請至活動網站自行下載領獎確認書(https://pse.is/EA4UY),並將填妥後的「領獎確認書」+「中獎發票正本/購買明細」(兌獎需正本發票/明細,存載具之發票不予兌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於2019/3/15前(郵戳為憑)以掛號信件寄回10476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68號5樓「MONSTER活動小組」收,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兌獎資格。
3.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中獎價值在NT$1,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供報稅使用,年度報稅時將計入個人所得。中獎價值在NT$20,001(含)元以上者,依法需繳交10%稅金。中獎者若非中華民國國境內設籍之國人(即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及外國人)不論中獎者所得之金額,須就中獎所得扣繳20%機會中獎稅。若中獎者不願先行繳納本項稅金,視同放棄兌獎資格,且不得異議。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實施「憑單無紙化」,自2014年起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國稅局辦理憑單申報後,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中獎者需於隔年5月底前完成申報。
4.參加者必須年滿13歲。中獎者若未滿20歲,除中獎者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外,需另附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協同辦理領獎及一切相關手續方能領獎。
5.領獎確認書上所填寫之身分資料需和參加本活動之資料相同,如有不同,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加或中獎資格,並恕不另行通知。贈品將於2019/03/22前完成寄送。
6.相關活動規範以活動網站公告為主,如有活動相關問題請於週一到週五09:00-18:00來電本活動客服專線02-25022202#22(國定例假日/過年期間不提供接聽服務)。

注意事項

1.本次活動主辦單位為台灣猛事特能量有限公司及英屬維京群島商太古食品(股)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尚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為活動協辦機構。主辨單位、活動協辦機構及配合廠商之員工均不得參加本活動,以示公允。
2.本活動指定參加條件為:於指定通路單筆購買MONSTER® ENERGY能量飲料/ULTRA超越能量飲料355ml任兩瓶或四入組一組。非活動指定商品或非指定通路恕無法參與本活動,活動指定商品銷售地區以實際鋪貨門市為準。
3.參加者同意所有參加者所留存或產生之任何參與活動的資料及記錄,皆以主辦單位的電腦系統與時間的記錄為主。如有任何因電腦、網路、電話、技術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而使參加者送出之資料有延遲、遺失、錯誤、無法辨識之情況,主辦單位不負責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不得因此異議。
4.如參加活動過程中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之服務停止或中斷,該發票號碼經系統辨識為使用過,主辦單位不負責任何法律責任,參加者不得因此異議。
5.以任何駭客或其它非法行為破壞活動規則者,中獎無效,主辦單位並對有關參加者或中獎者保留法律追訴權。
6.所有兌獎憑證(包括中獎發票正本(需含購買明細)、領獎確認書及中獎者資料)須經主辦單位檢核並以主辦單位審核為準;若中獎發票號碼錯誤、中獎發票號碼與系統登錄不符,或任何不完整、損毀、偽造、經改動的、複製或超過兌換期限的中獎發票均視為無效,主辦單位有權取消相關兌獎資格。
7.參加活動之發票、購買憑證,主辦單位查驗後不退還,待活動結束後,主辦單位將所有參與活動之發票統一捐贈給慈善機構。
8.如因寄送過程中發生信件遺失、信封破損或其他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原因,導致兌獎憑證遺失或無法辨識,或中獎者資料填寫不完整或不清楚,導致未能或不符資格兌獎,中獎者同意主辦單位無需為此負任何責任。
9.活動參加者需保證所有填寫或提出之資料均為真實且正確,並未冒用或盜用他人資料,如有不實或不正確資訊,主辦單位將取消其中獎資格,並就其損害主辦單位或任何第三人權益,保留一切民、刑事訴追之責。
10.本活動之所有獎品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
11.獎項以公佈於本網站上的資料為準,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主辦單位保留修改活動與獎項細節的權利,無須事前通知,並有權對本活動所有事宜作解釋或裁決。如本活動因不可抗力之特殊原因無法執行時,主辦單位有權決定取消、終止、修改或暫停本活動,如有任何未盡事宜均以主辦單位依中華民國法律解釋之。
12.獎品寄送地區僅限為台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主辦單位恕不處理郵寄獎項至海外地區之事宜。
13.中獎者須同意遵守各獎品供應商所列有關獎品之各項條款及細則,且中獎者同意主辦單位對所有領取或使用獎品之後果概無須負責。
14.本活動網頁之所有內容由主辦單位擁有所有版權,未經許可,不可抄襲、拷貝與複製相關圖片與文字,主辦單位保留所有侵權事宜之法律追訴權利。
15.參加者參與本活動時,視為同意接受本活動所有內容及細則之規範;倘有違反本活動相關注意規範,主辦單位得取消其中獎資格,並對於任何破壞本活動之行為保留法律追訴權。
16.主辦單位僅使用參加者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於此次活動用途,且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以維護參加者權益。中獎者同意中獎相關個人資訊由主辦單位於活動範圍內進行蒐集、電腦處理及利用,但不做其他用途,中獎者並授權主辦單位公開公佈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