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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內容

【2015 悅氏 Light 鹼性水三重好禮鹼單送】

活動說明

凡於活動期間,購買悅氏Light鹼性水系列產品,就有機會參加悅氏Light三重好禮鹼單送活動 !

【第一重 即刻抽】凡購買悅氏Light鹼性水系列產品一瓶,以手機編寫簡訊YES+發票號碼後八碼傳送至83811,即有機會立即抽中威秀電影票乙張! ※每張發票僅限中獎一次
【第二重 集就送】凡於活動期間集滿30個悅氏Light鹼性水瓶標(瓶身塑膠膜),寄回「10599台北郵政101-22號信箱」即可獲得悅氏愛水熊造型隨身碟(8GB) 一個,數量有限送完為止。
【第三重 加碼抽】於活動結束後,若第一重未中獎之發票,將由電腦系統隨機抽出十萬元現金得主乙名!

活動期間

2015/03/15-2015/05/30

活動獎項

【第一重 即刻抽】威秀影城電影劵 - 共計1,000名

【第二重 集就送】悅氏愛水熊造型隨身碟 (8GB) - 共計1,200名

【第三重 加碼抽】現金十萬元 - 共1名

活動網站

活動費用

1.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和信電訊/台灣大哥大/亞太行動/台灣之星電信月租型用戶皆可參加;遠傳預付卡門號可參加,其他預付卡門號恕無法參加。
2.本活動簡訊登錄無需收費,系統簡訊回覆接收每則五元 (包含系統自動回覆之參加活動確認、中獎通知簡訊,簡訊費用將於次月電信帳單中收取)

公布時間

【第一重 即刻抽】以簡訊編寫簡訊傳送至83811後,中獎者將立即收到中獎簡訊,並於3/30、4/20、5/11、5/25、6/2將中獎名單公佈於活動網頁
【第二重 集就送】悅氏愛水熊造型隨身碟(8GB)兌換數量,將與第一重即刻抽於3/30起同步更新於活動官網得獎名單頁面
【第三重 加碼抽】統一於活動結束後6/2將中獎名單公佈於活動網頁,專人會以電話通知

兌獎說明

● 抽獎(即刻送、加碼抽):

中獎者請於2015/6/15前 (以郵戳為憑),將中獎發票正本及填妥之領獎信函,以掛號方式寄至『10476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368號5樓--悅氏Light三重好禮鹼單送 活動小組收』,逾期將視同放棄。
※領獎信函請確認需包含以下相關兌獎資料:
(1)中獎發票正本及交易明細 (有效發票及明細係指於2015/3/15~2015/5/30由全省通路所開立,發票明細須能辨識購買悅氏Light鹼性水系列產品,並印有品名或條碼之發票,若電子發票明細遺失請至財政部二代電子發票平台列印一併附上。
(2)請填妥領獎信函上之基本個人資料 (姓名、手機、身份證號碼、白天可簽收之住址)
(3)黏貼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中獎價值累積超過NT$1,001才需提供)
(4)中獎者寄回之身份資料需和本活動登錄之資料相同,如有不同,主辦單位有權取消其參加或中獎資格。
(5)若機會中獎金額價值累計NT$20,000(含以上)者,需預繳機會中獎稅金10%
(現金十萬元之稅金會於獎項匯款時預扣,故實際匯款獎項金額為NT$90,000)
(6)現金十萬元中獎者請提供正確匯款銀行帳號及戶名,以利主辦單位處理後續匯款事宜
(7)本次活動僅限悅氏Light鹼性水系列產品,包含550ml、2200ml、6000ml。


●集就送(30個瓶標):

於活動期間(即日起~2015/5/30)集滿30個悅氏Light鹼性水瓶標(瓶身塑膠膜),以掛號方式寄至『10599台北郵政101-22號信箱--悅氏Light三重好禮鹼單送 活動小組收』,逾期將視同放棄。
※瓶標兌獎注意事項:
(1)悅氏愛水熊造型隨身碟(8GB)兌換數量,將與第一重即刻抽於3/30起同步更新於活動官網得獎名單頁面,數量有限送完為止,參加活動之瓶標無論是否兑換成功恕不寄回(退還)。
(2)請填妥領獎信函上之基本個人資料(姓名、手機、身份證號碼、白天可簽收之住址)
(3)請提供完整瓶標(瓶身塑膠膜)寄回,若提供瓶標不完整(撕毀/破裂/無法辨視),以致無法完成兌獎,將視同放棄中獎權利。
(4)瓶身塑膠膜僅限悅氏Light鹼性水系列產品。
(5)本次活動僅限悅氏Light鹼性水系列產品,包含550ml、2200ml、6000ml。

●本活動獎項經確認兌獎資料無誤後,所有獎項將分成三批(2015/04/30、2015/05/30、2015/06/30)以掛號寄出。現金十萬元獎項將於2015/06/30前匯款至中獎人指定銀行帳戶
●若有相關兌獎疑問請洽『悅氏Light三重好禮鹼單送』活動專線:02-25025020,服務時間週一~週五 09:00-18:00 (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

注意事項

1.本活動主辦單位為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悅氏礦泉水),活動執行單位為尚藍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活動參加者於參加簡訊活動同時即已同意並接受本活動所有規範,活動辦法及中獎名單依活動網站之公佈為準。本活動所得之消費者門號等個人資訊,僅作為日後主辦單位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悅氏礦泉水)及其品牌之消費者活動宣傳之使用,不會作為它途使用。
2.為維護抽獎活動之公平性,每支手機門號以參加30次為限,但不限中獎次數。參加者成功傳送簡訊至83811後,將會收到一則抽獎結果通知簡訊,每張發票僅有一次中獎機會,重複登錄無效。第一重即刻抽中獎者收到系統發出之得獎通知簡訊,請務必依照指定流程完成兌獎。第一重即刻抽之未中獎發票可再參加活動結束後加碼抽機會 (參加者不需再另外回傳簡訊)。另為防止舞弊情形,兌獎發票打印日期必須在中獎日期之前。請參加者務必保留登錄之正本發票,以利兌獎時以供執行單位審核,活動期間登錄發票時間以主辦單位系統時間為主。
3.本活動所得之消費者所屬之個人資料,當事人有權向主辦單位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之,並同意主辦單位向申請者酌收查詢工本費。
4.中華電信/遠傳電信/和信電訊/台灣大哥大/亞太行動/台灣之星電信月租型用戶皆可參加;除遠傳預付卡門號外,其他預付卡門號恕無法參加。本活動簡訊傳送免費,接收抽獎結果通知簡訊每則五元。
5.中獎人請依照中獎公告說明於指定時間內寄回領獎信函及相關兌獎資料,逾期或是中獎資料提供不全以致無法完成獎品領取、寄送者,視同放棄中獎權利。若有冒用、盜用他人資料或詐欺之情事經查證屬實者,主辦單位得逕行取消得獎資格,若涉及法律責任情事者,並應由參加者自行負責及賠償。
6.獎品以掛號寄至中獎者所提供指定地址,若因中獎者個人因素導致投遞不成功而退回本公司,則不再另行補寄,並取消中獎資格。
7.請寄回中獎發票正本及明細以供查驗,有效發票係指於2015/03/15~2015/05/30 23:59由全國各通路所開立,發票明細須能辨識購買悅氏Light鹼性水系列產品,並印有品名或條碼之發票,若不符合上述條件者,則取消中獎資格。中獎發票正本需連同兌獎資料一併寄回活動小組查驗,恕不退還。活動結束後將統一捐贈給華山基金會。(若電子發票明細遺失請至財政部二代電子發票平台下載明細與正本發票一併寄回活動小組審核>>https://www.einvoice.nat.gov.tw/APMEMBERVAN/PublicAudit/PublicAudit)
8.依中華民國稅法規定,機會中獎累計獎項價值NT$1,000元以上,需依規定填寫並繳交身分證影本,(累計期間為2015/01/01至2015/12/31止)供報稅使用,並將以新台幣計價列入本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獎項價值超過NT$20,000元,依法需預繳10%稅金,主辦單位將寄發機會中獎稅額繳付說明予中獎人,待中獎人付清稅金後方可寄送獎品。(本活動第三重加碼抽中獎人稅金將由獎項金額中扣除,故不需另行繳交稅金)
9.中獎人若非中華民國國境內設籍之國人(即依法於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未達183天之本國人含大陸人士及外國人),不論中獎人所得獎項之價值,需預先扣繳20%機會中獎稅金,不適用第8點規定。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實施「憑單無紙化」,自2014年起所得稅各式憑單符合一定情形者,憑單填發單位如期向國稅局辦理憑單申報後,原則上免寄發憑單給納稅義務人。中獎人需於2016年5月底前完成申報,得獎者若不願意配合,則視同自動棄權,不具得獎資格。此外中獎價值累計超過$1,001而未滿20歲之中獎人,視同父母或監護人中獎,由父母或監護人代為領獎,並請附上中獎人及其代領人關係證明影本。
10.獎品寄送過程中,因不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事由造成損壞、延遲,錯遞或遺失,主辦單位概不負責。中獎資格不得轉讓他人,中獎人不得要求更換獎項。活動小組將於指定時間內寄出獎項。
11.主辦單位、協辦單位與相關零售商、供應商之員工均不得參加本活動,其違反本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除中獎無效外並應返還所得獎項。
12.本活動參加者不限國籍,但獎項寄送地區僅限台、澎、金、馬,主辦單位不處理郵寄獎品至海外地區之事宜。
13.主辦單位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悅氏礦泉水) 有變更、取消活動內容、檢視中獎者兌獎情形而不作事前通知之權利,亦有權對本活動之所有事宜作出解釋、裁決或補充協議。若涉及蓄意操作之不正當行為,足以影響活動抽獎公正性之中獎者,均視為無效中獎,主辦單位並保留法律追訴權。

※個資法相關聲明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向參與本活動消費者告知下列事項,參與本活動前請務必詳閱以下說明。
•蒐集個人資料公司:名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悅氏礦泉水) (“本公司”)
•蒐集之目的:作為參與「悅氏Light三重好禮鹼單送」抽獎活動及後續相關程序之聯繫使用
•個人資料之類別:包括姓名、手機號碼、聯絡地址等個人資料中之識別類資訊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期間:至2015/6/30 抽獎活動結束且獎項寄送等後續相關程式執行完畢。
地區:本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廣告主、本公司委託機關及執行本活動時之必要相關人員。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本活動參與者瞭解,就其所提供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得向本公司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本活動參與者應為適當之釋明。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以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公司因執行職務或保存證據所必須者,得不依本活動參與者請求為之。
•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本活動參與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公司其個人資料,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則無法參與本活動;且經檢舉或本公司發現不足以確認本活動參與者的身分真實性或其他個人資料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致本公司無法進行必要之確認作業,本公司有權暫時停止提供本活動相關服務,若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本人參與本活動即視為本人已瞭解活動主辦方貴公司以上告知事項,並已清楚瞭解貴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並同意貴公司於上述告知事項範圍內,得蒐集、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本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