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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愛的臺灣電影:劇情長片」票選抽獎活動

活動說明

號召萬人選出最愛的臺灣電影!國家影視聽中心舉辦「我最愛的臺灣電影:劇情長片」票選活動。邀請全民參與票選,活動期間內於LINE TODAY的網路投票頁面,選出自己最喜愛的前十名臺灣電影作品。也邀請您分享給親友、一同回想美好記憶,並可參與抽獎!全民票選活動將在今年七月到八月期間舉辦,希望回到電影本身之於觀眾的意義,並為影像留下當代註解、喚起對台灣電影的關愛。

同時,國家影視聽中心也將慎重以待投票結果,將最終片單作為典藏、修復、研究、策展及推廣等核心任務的參考指標。中獎名單預計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1日(週一)公告!

活動時間

台灣時間112年7月31日(一) 中午12:00 至 112年8月28日(一) 夜間23:59

活動網站

活動辦法

1.以參與投票之LINE帳號為抽獎資格,參與活動民眾需於活動期間內進入「我最愛的臺灣電影:劇情長片」網路投票活動頁面,登入個人LINE帳號並完成票選活動。

2.截圖投票完成之畫面(含個人LINE帳號之大頭貼),以及個人LINE帳號主頁。

3.至本活動頁面上傳上述兩張圖片,並接續輸入中華民國國籍之參與者資料,始取得抽獎資格

4.每個人、每個LINE帳號僅有一筆抽獎資格,資料填寫不全、不實以致中獎後無法聯繫、無法驗證身份者均視同放棄,依主辦單位抽出之候補名單遞補。

5.「同意參加抽獎並留存個人資料」之投票者,始有機會參加抽獎。以上中獎名單將於9月11日於本活動網站及「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官方網站、官方Facebook粉絲專頁公布。

抽獎資格與活動獎項

中獎領受人之通信地址須於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地區,且不得為主辦單位之員工。符合投票資格之民眾,每人於每個主題皆可投票,但僅能參與一次抽獎活動(每人僅有一筆抽獎資格)
• 首獎:中華航空 臺北-東京雙人來回機票 (市值50,000 元) x 3組
• 次獎:承億文旅 雙人房住宿券1晚 (市值9,000元) x 2組
• 開心獎:MyVideo七天豪華月租電子序號 x500名

主辦單位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贊助單位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承億文旅股份有限公司、MyVideo行動影音

獎項與中獎通知注意事項

1.獎項說明:
• 首獎:【中華航空】臺北-東京雙人來回經濟艙機票兌換憑證(使用詳情依華航相關規定)
• 次獎:【承億文旅】雙人住宿券1晚(五館:淡水吹風、臺中鳥日子、花蓮山知道、潭日月、墾丁雅客小半島,平日標準雙人房,使用期限至113年9月30日)
• 開心獎:【MyVideo】七天豪華月租電子序號500名(續扣型)

2.主辦單位預計將於投票期間結束後,以電腦隨機抽選方式抽出中獎人名單,並通知中獎人領獎相關事宜。抽獎順序由MyVideo序號、住宿券、機票,依序抽出中獎人,中獎名單預計於112年9月11日(週一)公告,請參與者留意收訊通知或主動上網查詢。

3.另主辦單位將於中獎公告日後(依主辦單位實際作業日為準)依中獎人留存之個人資料以電子郵件通知中獎人,首獎與次獎將有專員以電話與電子郵件聯繫通知並核對身分資料與後續領獎手續;開心獎則直接寄送至中獎人電子郵件。如有未依規定及指定期限詳實完整填寫正確個人資料、提供指定文件、繳交稅金、資料錯誤∕不全、無法∕難以取得聯繫、或其他致領獎手續難以完成者,視同放棄中獎資格及領獎權利。中獎資格及領獎權利不可轉讓予第三人、不得要求他人代理領取獎項,亦不得要求退換、更換獎項或折抵現金。如中獎人在收受中獎通知後七個工作天內未以電子郵件正式回覆是否願意領獎,亦視同放棄。請參與者務須確認所留存之電子郵件及聯繫電話是否正確,並應於公告日後七個工作天內即時上網確認中獎公告,以及自身是否收到中獎通知。若有任何疑慮,應主動聯繫主辦單位,以免權益受損。

4.參與者填寫個人資料,核選同意主辦單位宣告之聲明,並以任何方式上傳、遞送至活動單位收執時,均視為已同意其所填寫之個人資料,供活動單位於本活動必要範圍內處理及利用;參與者可自行決定是否填寫相關之個人資料欄位,若選擇不提供或是提供不完全、不正確之資訊,致未收到中獎通知或其他可歸責中獎人事由致無法領獎者,即視為中獎人自動放棄抽獎活動資格,並由主辦單位抽出遞補名單以遞補之。

5.本活動每人僅有一次抽獎資格(限一次獲獎機會),於任一獎項中獎,或以複數個人LINE帳號參與投票活動並中獎者,將喪失參與其他獎項抽獎之機會;中獎獎項以實際(體)獎項內容為準。

6.本活動屬機會中獎,若中獎人年度累積中獎價值超過NT$1,000(含)以上者,將併入個人年度綜合所得稅累積計算;若年度累積中獎價值達NT$20,010,中獎人須自行負擔10%之機會中獎所得稅並配合主辦單位辦理代扣繳相關事宜,主辦單位將於次年寄發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予中獎人。中獎人須提供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影本且依規定填寫並繳交相關收據方可領獎,若中獎人不願先行繳納本項稅金或依法規辦理相關程序者,視同放棄中獎資格,且不得異議。

7.獎品寄送地區僅限為臺灣、金門、澎湖、馬祖地區,主辦單位恕不處理郵寄獎項至海外地區之事宜。

8.如有任何爭議,概以活動主辦單位之最終決定為準。

中獎兌換注意事項

1.主辦單位非各獎項獎品及服務之製造者或提供者,與該獎品或服務之提供廠商並無任何代理或合夥關係;中獎人如因使用各項獎品或服務發生任何爭議,請逕洽各該獎品或服務之實際製造或提供廠商處理。獎項之使用方式與任何變更,均以獎項提供廠商之文字宣告為主。

2.本活動獎項出貨或提供時若遇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正常出貨或提供時,主辦單位有權得以其他等值商品替代。

3.本活動相關事宜或對本活動有任何問題,請email至「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抽獎活動工作小組」專用信箱:[email protected]

4.若中獎人不願提供相關資料或未依限如期繳納應繳稅額並配合辦理領獎手續或因其他可歸責中獎人事由等相關事宜致無法完成兌獎手續者,亦視為自動放棄中獎資格,事後不得再提出其他任何要求。

5.依民法規定,未滿18歲者之法律行為應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人若同意活動單位蒐集、利用其個人資訊時,應在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下為之,且須提供中獎人與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件。中獎人瞭解,如其係為未成年人卻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參加,其法定代理人得隨時請求活動單位停止參與者之特定帳號及其相關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行為,將使該參與者無法參加本活動及本活動所提供之相關服務,並視同放棄本活動之參加、中獎及獲領獎權利。

6.本活動之中獎記錄,均以主辦單位資訊系統之記錄與認定為準。主辦單位保留變更、終止本活動及審核本活動參與者、中獎人兌換資格之最終權利。

個人資料保密措施與告知事項

1.參與者參加「我最愛的臺灣電影劇情長片」票選抽獎活動(本活動),同意本活動主辦單位在投票及抽獎活動及其相關事務之範圍內蒐集、處理與利用參與者之個人資料,且參與者本人已詳閱後列本活動主辦單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8條規定所為之告知事項,並同意本活動主辦單位於投票活動結束後,將依本活動之抽獎辦法從符合資格者中隨機抽出中獎名單,並於本活動網站及「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Facebook粉絲專頁與官方網站公布中獎名單。(範例:以王○名 0937-XXX-960之方式顯示)

2.本活動主辦單位將對個人資料謹慎保護,並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以維護參與者所提供資料之安全性。本活動主辦單位之個人資料保密措施,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及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辦理,以善盡參與本活動或相關事務人員保密資料之職責。

(一)、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本活動主辦單位持有參與者的個人資料,係因參與者參與本活動主辦單位舉辦之「我最愛的臺灣電影 劇情長片」票選抽獎活動並提供(或允許存取)資料。本活動主辦單位蒐集參與者的個人資料類別,如您的暱稱、Facebook ID、LINE帳號電子郵件信箱、相關投票記錄、參加抽獎活動所必要之個人資料(包含真實姓名、電話、地址)等,並以本活動往來時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參與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參與者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基於本活動相關業務之執行所需,本活動主辦單位可能無法受理其參與本活動,敬請見諒。

(二)、個人資料之儲存、保管及資料安全與維護方式
本活動主辦單位持有參與者的個人資料,係因參與者參與本活動主辦單位舉辦之「我最愛的臺灣電影 劇情長片」票選抽獎活動並提供(或允許存取)資料。本活動主辦單位蒐集參與者的個人資料類別,如您的暱稱、Facebook ID、電子郵件信箱、相關投票記錄、參加抽獎活動所必要之個人資料(包含真實姓名、電話、地址)等,並以本活動往來時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參與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若參與者選擇不提供個人資料或是提供不完全時,基於本活動相關業務之執行所需,本活動主辦單位可能無法受理其參與本活動,敬請見諒。

(三)、特定目的
本活動主辦單位於「我最愛的臺灣電影劇情長片」票選抽獎活動範圍內蒐集及處理參與者的個人資料,僅限定於本活動範圍內。

(四)、個人資料為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本活動主辦單位於「我最愛的臺灣電影劇情長片」票選抽獎活動範圍內蒐集及處理參與者的個人資料,僅限定於本活動範圍內。
1.期間:〈1〉本活動及(或) 其他個別約定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2〉依相關法令所定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2.地區:台、澎、金、馬地區
3.對象:〈1〉本活動主辦單位〈2〉依法有權機關(如主辦單位之主管機關、司法機關、稅務機關等)。
4.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五)、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參與者就主辦單位保有參與者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1.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主辦單位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
2.得向主辦單位請求補充或更正個人資料,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請求者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3.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得向主辦單位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主辦單位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參與者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六)、參與者如欲行使上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條規定之各項權利,有關如何行使之方式,您得向主辦單位查詢。

(七)、本活動主辦單位保有隨時修訂保密措施與相關告知事項之權利,並將於網站或以其他公開揭露之管道公告揭露保密措施相關訊息,修訂時亦同;若有其他與保密措施相關之問題,亦可隨時洽詢本活動主辦單位。